第三方平台查询中标人未缴纳社保,能否成为否定中标人投标资质的有效证据?-尊龙凯时手机版

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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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台查询中标人未缴纳社保,能否成为否定中标人投标资质的有效证据?
发布日期 : 2020-03-27编辑 : 中原招标 浏览次数 : 次

· 关键字 ·

  社保缴纳记录 第三方平台查询 证据效力 供应商资格条件

· 案例回放 ·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某学校教学科研平台设备采购项目结束后,某供应商因对中标结果不满,依法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该供应商公司质疑的主要事由是,该供应商公司通过网络查询,中标人未依法缴纳社保,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该中标人因未依法缴纳社保,故不符合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主体资格。

  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依法进行质疑答复。代理机构回复到,现社保缴纳记录未联网,该质疑供应商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中标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另外,中标人也针对该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该质疑供应商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除上述质疑事项外,同时投诉到,中标人在质疑过程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后补“证据”,该证明材料并非来源于正本投标文件。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后该投诉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投诉人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查,作出处理决定。

· 问题引出 ·

  1.第三方平台查询载明中标人未依法缴纳社保,能否成为否定中标人投标资质的有效证据

  2.中标人后续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是否可以证明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资格条件?

· 专家点评 ·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邀请第六条供应商资质要求中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包含“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要求。《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中关于资格要求的第一条再次重申,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根据资格性文件承诺函格式(1-3)提供签字盖章原件。

  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文件,中标人已经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应承诺函。在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函回复》中陈述了中标人针对质疑事项提供了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进一步证明中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关于中标人在质疑程序中为澄清质疑事项提供补正材料的行为,并未见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法律规定的限制的规定。

  至于投诉人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的信息,系投诉人在类似企业工商信息网(根据其材料尚不能判断具体网址)查询之中标人2017年度报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可以看出,企业税收缴纳情况及社保缴纳情况并非企业年度报告的必备内容,投诉人提供的事实材料不能证明中标人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关于企业社保信息的真实性最终应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之规定,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记录作为客观依据。

· 法规链接 ·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第二条第二款: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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